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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新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新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新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新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新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新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新合同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新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新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新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新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新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新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新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新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新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新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新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新合同法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新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新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新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新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新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新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新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新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新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新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新合同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新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